摘要
雇主变更权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宽松适用,具有准情势变更权之性质。适用要件上的宽松可能会有损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但雇主变更权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在于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契约及不完全契约,而继续性契约具有应时而变的特质,在一定情形下可突破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的约束。在参照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雇主变更权之适用要件可分为成立和行使要件。雇主变更权的成立要件细分为时间、主观、客观和目的要件,其中客观和目的要件相较情势变更制度要宽松。在行使要件上,雇主行使变更权需要履行再交涉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唯有同时满足成立和行使要件后,雇主才能行使变更权,而违法行使变更权将可能承担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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