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保险法尚未设立社会保险费追征时效制度,由此导致征收机构在陈旧案件上耗费太多资源,降低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效能,容易发生法律争议,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导致征收机构选择性执法,这不但加重了缴费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确定社会保险费追征时效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宜明确追征时效期间经过之法律后果、免于追征的内容、免于追征的对象、明确追征时效期间、确定追征时效期间起算点等社保费追征时效制度体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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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