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ESG理念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域外也不乏将该理念纳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实践。我国公司法早已确立公司社会责任要求,最近又呈现出将公司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法律化的立法趋势,但其具体要求和法律效力仍不明确。这一治理要求应兼具较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和较高限度的授权性规则的结合,强制要求公司决策时考虑公司行为的负外部性,并对公司机关作出更广泛的ESG授权,允许其偏离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此,既实现这一规范的制度目的,又赋予公司在ESG趋势下的更多决策空间,实现公司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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