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1条赋予了保证人援引债务人对债权人之抗辩的权利,体现了保证之债的抗辩从属性。本条所称“抗辩”应被限缩解释为权利阻止之抗辩,即狭义的抗辩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但在债权人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形下,应特别检视此种约定是否订入合同以及效力如何。保证人可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主要有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而不包括程序性抗辩权和特定情形下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若保证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却怠于援引,则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出于保护保证人之目的,即便主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援引该抗辩权的权利亦不受影响。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承认债务,可类推适用本条第2句的规定,由债务承认引发的主债诉讼时效中断对保证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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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