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参议会是国民党政权设立的地方自治机关。20世纪30年代中期,全国仅有广东省各县均成立了县参议会,该历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28年10月至1931年5月,广东在《县组织法》框架下进行初步建设。第二阶段自1931年5月至全面抗战前,宁粤分裂,广州国民政府将推行地方自治作为与南京分庭抗礼的重要举措。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县地方自治条例》及相关法规,详细规定县参议会的职权、产生方式和运行规则。在实际运作中,县参议会针对民众生计、救济农村等迫切事项提出多项提案,推动县政府着力解决,为县域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然而,县政府与县参议会因权责问题龃龉不合,上级行政指令和经费短缺挤压了县参议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广东各县参议会的形式意义大于现实意义,但不失为一次有价值的县政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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