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害关系人提起环境影响评价诉讼的问题随着邻避设施选址纠纷的增多而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判断环境影响评价利害关系人诉讼的标准一直很模糊。主要原因是对作为判断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存在理解上的分歧。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件中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标准应当是环境利益,而非司法解释或已有案例中所依据的相邻权。并且,通过界定作为"合法利益"的环境利益的范围,可以给环境影响评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给出一个实践标准。然而,由于环境利益天然所具有的公益性,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存在利益代表不完整的问题,还需未来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补充,以实现对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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