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既关系到刑事程序法的运行,也牵涉到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本文从实体法层面,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关联性规范为切入,提出为规范其运行,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总则中制度化,并从主体、从宽的适用范围、量刑情节、特殊案件的适用等多方面设置其具体实体规范的刑法制度构建方案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思路,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发挥其积极价值提供理论基础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