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20件涉人工智能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涉人工智能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以下突出难题:“拿来主义”的人工智能区分标准,无法契合司法实务需要;传统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较为低下;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认识不清;对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而变相辞退员工的案件事实,缺乏深入考察;对人工智能自检等无人取证新手段,缺乏正确理解和应用;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属认定存在困难;等等。破解涉人工智能的法律适用难题,应当转变思路:以创造出来的具象化(智力)成果及其风险能否被人事前预知为标准将人工智能分为工具型人工智能和智力型人工智能;推进涉人工智能案件由专业性法院管辖;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应富有弹性;要求用人单位为被迫调岗的员工划定收入大幅调降前的合理缓冲期;允许满足条件的人工智能自检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暂时将人工智能作品归入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要求其在被展示时与人的作品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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