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民法典》第1001条,在明晰“身份权”内涵、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身份权”保护在有法律规定和无法律规定下的不同保护路径。认为对于《民法典》第1001条“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应以《民法典》第1043条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判断身份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标尺,并运用动态系统论提出只有在“身份权”有可识别性且侵害行为严重违背家庭文明建设、影响社会保障功能实现时,“身份权”才能发展成绝对法益,从而参照适用人格权编的保护性规定。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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