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艺术史论、艺术批评,甚至艺术设计领域,惠斯勒(原告)与罗斯金(被告)之间的诉讼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案件不仅指涉了两种对立的艺术批评观,同时也例证了艺术的本质在传统与现代转型期间的杂糅性。文章从艺术价值的视角重审这场案件中的具体论争,通过对所争艺术的形式、意义与完成等问题的清理,进一步深入辨析批评中的“真实”何以造就法律上的“诽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