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出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法律开始注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物权说更为适合,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的支配权,符合高程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社会需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动产属性和交换价值性等属性,可以比照实体物在网络虚拟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但要注意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登记和监管作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技术限制,以及占有人保管义务的扩张等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