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意味着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有了重大调整,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立场转向实质性解决纠纷司法政策。与之前国家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政策相比,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司法与行政处于一种良性互动机制,法院与其他主体在解决行政纠纷上具有目标的一致性。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与实质性解决之间并非对立、排斥,两者共存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入口机制、形式、手段,实质性纠纷解决是出口路径、内容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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