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下,平台劳务提供者的劳动法保护陷入困境,应当立足于平台用工主体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平台劳务提供者保护的其他路径。民事交易视角下,平台用工关系主体信息不对称是平台劳务提供者权益受损的根源。要求平台企业履行用工信息披露义务,具有现实必要和法理基础。应当借鉴特殊合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履行用工信息披露义务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义务豁免及保障机制,保障平台企业用工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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