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除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依权利可放弃等法学基本原理,解除权人自然可以放弃行使之。在法律实务中,解除权人明确放弃解除权自无争议,与明确放弃不同的是默示放弃行为因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致使解除权人以默示的行为方式放弃解除权颇具争议。依私人意思自治原则,解除权人以默示的行为放弃权利是可行的,但也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人不同的默示行为,以默示放弃解除权的可行性也不相同,当违约且存有补救可能时,接受违约方履行且履行能满足合同目的时可视为放弃解除权;违约且无补救可能时,接受违约方合同以外的履行亦可视为放弃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