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的开放性特征导致其难以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法律概念,观察制度文本亦可发现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高度重合。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依托互联网平台,在主体、客体、规则3个层面关联起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消费者个体,相应地形成了三重困境。既有以标准为核心构造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难以有效地消解困境,互联网平台利用标准参与数字信用共治更加剧了消费者信用评价的规制难度。信用评价技术改变了传统“权力-权利”二元均衡结构。在传统的权益保护进路失灵时,必须通过确认网络消费者新型信息权利,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市场基础设施性质,方可有效地规制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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