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共享发展成果是乡村旅游产业振兴的重要保障。在实践层面上,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公司、当地居民、民间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因各自在乡村旅游产业振兴中追求的主要利益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手段。对河北省两个民族自治县的三个民族乡镇的研究表明,促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旅游产业振兴,提升多元主体对乡村旅游产业振兴事务的治理效能,关键在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规约各方参与行为的同时兼顾其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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