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媒介化”作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范畴中的一个视角,需要与“媒介化”概念进行区分。“再媒介化”的研究重心应从倚重传播的逻辑转向倚重内容的逻辑,其本质是对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否可以经现代媒介改造,转化为一种新的艺术形式进行再传播的研究。“再媒介化”的过程应建立在开发性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独特性、活态性与传承性,凸显媒介的主体性与艺术表现力,在“本真性”与“活态性”的辩证统一中,实现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的延续。

  • 单位
    南京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