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遭撤销的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既有利于纠正现代注册体制下商标不使用获得专有权之权利生成自然法上的悖论,还有利于创设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使原本属于公众的商标资源从注册人处重返公有领域为业界共享。而且,该制度还是商标民事和刑事侵权责任中商标权有效性主张和抗辩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该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科学撤销制度之构架,端赖对制度中"使用"概念的合理界定、区分、设计与阐释。有基于此,以"公开的使用还是非公开的使用"、"可控制的使用还是不可控制的使用"、"真实的使用还是非真实的使用"、"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撤销期内的使用还是非撤销期的使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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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