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英美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是填补合同漏洞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的。沿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传统的规范性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被简化了,而且人们的思考也被节省了。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是欠缺体系化的研究与整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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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