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虽然该条属于完全性法条,但是该条关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赔偿权利主体的表述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对此加以构造性解释,完善对故意、违法性、严重后果认定的解释,完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的解释,完善对赔偿权利主体的扩大解释,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惩罚和威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