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使其纠纷解决机制一直存在分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规定,但因《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协议相关规定上的差异,关于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就此打住。围绕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方式、执行等问题的争论,甚至因修法而产生的新的争论仍然在进行中。随着治理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协议适用领域日益广泛,使得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越显重要,也使得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愈益迫切。梳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中的主要争点,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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