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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