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针对商标转让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下称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限制性规范)。[1]作此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商标的转让导致社会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审判实践中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即会涉及这两条限制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双方仅就近似商标中的部分商标达成转让协议,但在商标局办理转让时则因未转让近似商标而受阻,进而引发诉讼。近期,笔者即审理了一起此类纠纷:A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