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并没有完整建构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建构需要解决“公众是谁”“如何参与”“产生何种效力”3大核心问题。解答“公众是谁”,应当依环境利益相关和在场原则确认参与人。对相关环境事务享有环境利益但不享有经济利益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在场自愿参与是公众参与权的体现。解决“如何参与”的关键不在公众而在政府。公众参与以公众参与平台为基础,以政府提供决策相关信息为条件。为保障公众参与,政府有建设参与平台和提供决策信息等义务。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基础是公众环境利益管理权,因而对“产生何种效力”的确认应当有权利本位思想。行政权力的主导作用和公众权利的主体作用,才能共同保障公众科学民主地形成环境决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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