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制度改革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而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监察证据如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法院审判同样是整个办案流程的中心。为使监察证据经得起审判的检验,监察机关收集、运用证据应满足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检察机关应对监察调查过程予以监督,并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院应树立司法权威,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切实掌握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