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和校正。显失公平制度虽然以客观上给付间的显著失衡为直接规制对象,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对磋商弱势的利用,其并非等价交换理念的完全体现。显失公平制度构成抽象,其妥当适用仰赖解释论的发展。在解释过程中需要遵循弱者保护的价值指引,关注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比较法研究的有益经验,结合交易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在民法典体系中,应特别注意显失公平制度与意思瑕疵制度、合同调整机制的功能关联与相互分工,重视不公平条款的个别矫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