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程序的启动,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联系中国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趋势,结合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来看,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能性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论证,并且适当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当效仿域外各国走向多元化,通过弥补立法上的空白,赋予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原告资格,而不宜再将针对侵害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之诉讼任务交与检察机关,以此顺应行政法治的发展需要,从多方面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