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丽晶创新皮革制品公司案"中推翻了其在1911年"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中确立的针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本身违法原则",确立了针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理原则"。但是,"丽晶皮革创新制品公司案"确立的"合理原则"并没有获得各国或地区的普遍认可。针对转售价格维持案件,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移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合理原则",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分析框架相冲突,没有充分评估国际社会对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基本态度和立法趋势,也没有考虑我国零售业普遍存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应修改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权威、效率和执法的稳定性、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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