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采取单一的信息披露模式,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仅仅分配给基础证券发行人,完全豁免了存托人和信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模式来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是完善试行中的中国存托凭证的重要课题。应以严格分级、自愿原则为基准,合理分配基本证券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在各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细化境外基本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同步”披露义务规范,健全中国存托凭证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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