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界定,更像是在阐释一个实体法制度,而非程序法制度。追本溯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要求,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从简"才是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的依据,"认罪""认罚"只是"程序从简"的前提条件。被追诉人是否需要同步认罪、认罚,应根据其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体法中的认罪从宽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二者可以叠加适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应当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其内涵有别于实体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仅指量刑上的从轻处罚,不包含程序性从宽等内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应采取协商从宽的量刑模式,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应采取裁量从宽的量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