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集体谈判权主体,现有观点的共同问题是忽视了集体合同的社会法属性。职工主体说完全否定了集体合同的合同(私法)属性,不承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工会主体说完全否定了集体合同的规范(公法)属性,不承认关系人的主体地位;同一说由于法人人格问题上的混乱,实际上也否定了集体合同的规范属性,不承认关系人的主体地位;共同主体说则既否定了集体合同的合同属性,也否定了集体合同的规范属性。这些观点的关键问题是没有发现当事人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而关系人是公法意义上的主体;集体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一面,也具有国家基于劳资自治理念授权立法的一面。集体谈判权劳方主体(集体合同当事人)是工会或职工群体或工会群体,资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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