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被看作是一项法定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从理论预设走向制度实践。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有关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程序规定相当简约,由此造成了"权力—义务"的失衡,从而给义务履行带来制度性障碍。为此,应当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两个维度来设计相关程序,主要包括完善辩护权保障、诉讼监督、撤回公诉、申请无罪判决、对公诉的司法审查以及诉讼关照义务等程序规则,以此增强制度刚性和实效性,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坚实的程序保障。

  • 单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