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前介入机制是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就“相互协助、相互制约”职能发挥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该机制对于提高职务犯罪办案质量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机制的运行上仍存在职能冲突、制约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明晰提前介入机制中检察机关的协作原因,分析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制约困境,知悉提前介入的规范性难题。在此基础上,明确监检两机关职权定位,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具体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配套保障体系,以最终实现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