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特定社会规范,成为国家推动社会生活规范化的制度载体。在规范属性上,村规民约是与法律相协同的特定社会规范,具有鲜明的政策指向性。其执行力依赖自身在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合法性,在实施中通过基层民主方式形成社会确认。在制度功能上,村规民约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性,有助于降低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弥补法律、政策的不足。村规民约的实施,有利于在村民自治框架下强化法治建设,统筹德治建设,赋予自治以实质性内容;有助于在具体治理场域中促进“三治”结合,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克服法治工具主义立场,强化对综合治理方式的法治约束,为村规民约的发展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法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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