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信贷的发展仰赖于金融担保制度的供给。在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大担保物范围的政策导向之下,应当允许农户以其房屋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品。在现行法律之下,上述财产作为抵押品时均受不同程度的限制,应作对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