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乙公司计划在甲县投资建厂,并初步选定该县一块尚未开发的工业用地作为厂址。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县政府”)为招商引资与乙公司约定了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是,该土地需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于是,甲县政府在出让前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则甲县政府将在乙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将差价部分返还给乙公司。后由于甲县政府在收到出让金后,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