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合规有效性是预防纸面合规的重要保障。然而,合规有效性证明存在纸面证明的风险,即证据形式为纸面、证据形成于纸面、证据审查在纸面。其主要原因为:对合规有效性证明本质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动态的、非悔罪性的证明对象认识不足;对合规有效性证明标准的说服功能、历时性特性认识不足;对合规有效性证明方法的自由证明、管理技术性特性认识不足;相关试点经验在传播时产生话语变异与指引变异,阻碍了合规有效性证明体系的构建进程。为应对纸面证明的风险,完善合规有效性证明路径,应实现从静态到动态、从单一到多元、从纸面到现场的转变;具体而言,第三方组织应运用多种证据和管理学方法评估企业合规的较佳实践,尤其要关注企业家的合规意识以判断企业合规文化是否形成。检察机关可允许多方提供合规有效性相关证据、多元实质审查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并出具案例报告、叙述合规有效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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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