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规定安置教育的最长期限,不利于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借鉴德国保安监督制度,在《反恐怖主义法》中明确首次安置教育的最长期限。安置教育与自由刑存在执行顺序上的冲突。安置教育与管制发生执行顺序上的冲突时,应当先执行安置教育,安置教育解除后,再执行管制。安置教育的期限不得折抵管制的期限。安置教育期间,再犯应当判处徒刑的新罪或者发现应当判处徒刑的漏罪的,应当先执行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