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规范性文件是由监察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等特征的非立法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发挥着监察执法之统一适用、监察文书之强化说理和监察裁量之自我规制等实践功能,不具有一般性规范的地位,不得与宪法、法律和监察法规等相抵触,也不同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监察规范性文件之适用应依循依附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复查程序一并审查原则,即不得作为执法司法之独立依据,不得存在超越职权、抵触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上级监察机关复查程序应一并审查具体监察行为所依据的监察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之具体适用主要涉及两种情况:在监察执法中,作为具体监察行为之“辅助”依据;在法院审理中,作为司法裁判释法说理之“参考”依据。结合我国没有规定具体监察行为可诉性以及通常采取纪检监察联合发文等情况,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空间有待相关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