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更加严峻,对国际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蕴含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的环境保护要素,逐步走向侧重于规范相关“区域”活动主体“义务+责任”的国际环境治理模式。但从当前的总体情况而言,“区域”及其资源的国际立法仍然侧重于保障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而对环境效应重视不足。故亟需国际社会扩大“区域”活动主体范围并加强能力建设和环境监管、统一相关环境标准并细化环境补偿基金等事项,促进“区域”活动之国际环境治理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以建立健全“区域”活动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