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在基于社会标准的现代民法环境下已成为决定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理念。其并非站在私法自治的对立面,而是对私法自治进行了界限的限制。受不确定性内涵的影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势必会对法律之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应准确把握案件正义与法律稳定性的制衡点,有效维持两者的平衡。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理论共涉及两种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方法,分别为类型与价值补充。文章认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过程中若以价值判断为依托进行案件呈现,应尽量从客观角度入手对各相关因素作出系统而全面的考量,从而规避法官的主观臆断。伴随其功能范畴的持续扩张,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效力实现了由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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