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立法技术和实质内容来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教育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其修订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立法学基本原理为理论依托,确立科学化、法治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目标与国家高质量发展客观要求为价值指引,把握中外合作办学法律的重点内容和效力层级。尤其是在教育法典编纂背景下,应当加快制定一部内容详尽、技术规范、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中外合作教育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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