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义学在处理此类公共案件时容易陷入"明希豪森困境",唯有兼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视角才能正确理解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用"案件社会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真正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特征。围绕这类公共案件的道德话语、法律话语、政治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培育并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极佳契机,该案二审法院采取后果主义的裁判进路实现了这一目标。面对二审程序在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之间的张力,法官既要秉持实用主义态度,也应遵循程序理性的正当性保障来予以调和,通过两者间的反思性平衡,使这类案件的裁判更具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