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因两者分别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而有显著区分,但又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前我国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呈现出双轨制特征,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存在,两诉以对立或融合的形式存在都有一定的困境。为更好地保障环境公私利益,两诉应以合并审理、明确审理顺位及赋予其他社会组织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与环境私益诉讼为路径,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