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的智能化改革在政策导向和现实需求下展开,其具有提升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意蕴。目前,在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支撑下,智能化的案件检索机制、司法推理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等为司法智能化的实现提供可行性路径。但司法裁判所必须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使其并非仅是技术性活动,因此,司法智能化有其功能发挥的必要限度,需要通过厘清智能辅助的功能定位,有限范围的功能适用和人机协作的功能预期,形成对司法智能化的限度审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