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反思与引入

作者:赵泽君; 蒋丽华
来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04): 105-115.
DOI:10.14084/j.cnki.cn62-1185/c.2019.04.008

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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