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信联合惩戒在环境领域的运用大体走过了初步启动、稳步推进与全面运行阶段。对于这一内涵丰富、外在表现形态多样的行为,不宜将其“一刀切”式地界定为行政处罚,应将其认定为信用监管的具体表现形态或者环节之一,是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给严重失信者带来负面不利影响的新型行政行为。随着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深入推进,逐渐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为促进这一制度实践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需要在完善制度供给、优化合作机制的同时,畅通协作机制,构建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