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构成了对人类传统创作与阅读活动的冲击,也对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认定规则带来挑战。有必要从学理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予以明确。[方法/过程]以独创性为中心,在阐明这一可版权性的关键概念的基础上,从"独立创作"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两个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予以分析。[结果/结论]研究发现,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接触作品的目的是形成算法而非抄袭,从而满足独创性中"独立创作"要求。但是,机器学习的纯粹经验主义,使人工智能无法获取人类创作的先验元素,其生成的内容本质上不具有无限的符号变化空间,"创造性"不足,故而不应被认定为作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