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权益救济成为我国高校教师维护权益的一种必要手段。目前我国大学教师权益救济机制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完整、部门行政法规缺位、部门规章制度越位以及法律法规不一致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高校教师面临内部行政纠纷时"求告无门",劳动人事权益受损案件的司法审查问题凸显,司法救济渠道与其他救济途径之间存在隔离,大学自主办学权与司法干预之间不平衡等现象。这需要加强高校教师权益非司法救济制度的完整性,建立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渠道的协同机制,明晰司法审查标准与边界,确保司法监督权与大学自治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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