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文化行政管理、文化资产管理以及文化行政执法领域出现了大文化管理机构,形成了大文化管理体制。从组织法角度来看,大文化管理体制的出现导致大文化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体制尚未理顺、文化职能边界不清晰、文化管理权限完整性无法实现、文化任务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要实现大文化管理体制,在组织法上必须维护大文化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使其享有相对完整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运营权,保证其享有法人主体所具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能,防止不同文化管理机构的权力混同。基于文化领域的特殊国情,大文化管理体制的重构在组织法上需要采用一些特殊的组织措施:一是党政文化管理机构的合署办公;二是文化行政管理权与文化行政执法权的统一;三是文化领域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 单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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